3.4 电气设计


3.4.1 消防用电设备当市政电源无法满足供电要求时,可按区域设置柴油发电机组作为应急备用电源。
3.4.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采用有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确有困难时,可采用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入消防控制中心。私有产权的住宅可配置带远程传输功能的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2 电缆隧道、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电缆桥架应设置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3 文物建筑宜增设管路采样式吸气感烟火灾探测器。
3.4.3 消防通道应设有应急照明,地面处或周边墙体上应设疏散指示标志。
3.4.4 非消防配电线路宜设置剩余电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未设置剩余电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0mA。木制建筑、文物等场所末端配电箱宜设置故障电弧探测器或故障电弧保护器。
3.4.5 低压保护电器装置应设置在配电箱内,配电箱外壳应为金属外壳,防护等级室内不应低于IP4X,室外不应低于IP65。当有条件时,配电箱宜设置在配电间或电气竖井内。
3.4.6 室内配电线缆的绝缘和护套应采用低烟低毒阻燃型,在建筑物吊顶内敷设时,应穿金属管或金属槽盒保护。木制建筑、文物等场所的配电线缆导体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断路器长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25倍。
3.4.7 照明不应使用卤钨灯及白炽灯等高温灯具,吊顶内安装灯具的功率不宜超过100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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